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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褚福民;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按照公安机关开展的金析为证改革,大数据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以鉴定意见的方式呈现,按照鉴定意见的规则进行审查、质证,相关的分析技术、程序适用鉴定活动的相关规则,由此提炼出大数据证据的鉴定意见化问题。大数据证据的鉴定意见化具有特定的生成机制,包括资金数据分析成果无法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困境,公安机关对资金数据的分析方式、实践操作更契合鉴定活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符合鉴定意见的属性特征,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制度空间,以及检察官、法官对资金数据分析类型鉴定意见的认可态度。尽管如此,大数据证据的鉴定意见化仍面临一系列困境和挑战,包括转化的正当性问题,转化对象的界定不清,资金数据类型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质疑,对其有效质证、认证的现实困境,以及从资金数据分析成果到其他大数据证据的延伸问题。未来,大数据证据的鉴定意见化的完善,应当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对应性解决。
关键词:金析为证;;资金数据分析成果;;大数据证据;;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