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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子赫;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实体视角的产品责任具有确定的法律依据,但在诉讼视角下,产品缺陷所致损害的纠纷具有复杂交错的客体、主体关系。从诉讼客体来看,被侵权人对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诉讼中存在合同责任与产品责任,二者竞合时宜适用诉的客观预备合并,需注意请求权的相互影响,二者聚合时宜适用单纯合并。从诉讼主体来看,被侵权人有权选择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单独提起诉讼,共同起诉时构成普通共同诉讼,但可在合并审理中保持裁判统一;被告之一承担责任后若缺陷由另一方造成可作追偿,以共同诉讼判决或追偿诉讼判决为执行依据均有一定不足,被告可在被诉时申请将被追偿人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诉讼的证明关键,其证明对象是不合理的安全危险,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是重要但并非决定性的参考依据。产品责任诉讼中不倒置客观证明责任,原告缺少相关专业知识的证明困难可通过鉴定和具体举证责任的转移缓解。
关键词:产品责任;;责任竞合;;普通共同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产品缺陷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研究”(项目编号:22&ZD206)的阶段性成果;; 2023年度国家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资助(资助编号:GZC2023312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6批面上资助(资助编号:2024M763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