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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志宏;张延书;
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信息时代的数据财产立法,已超出了传统公私法的二分法律框架,应当采用综合立法模式,构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公共利益相协调的平衡机制。我国数据财产专门立法尚未出台,数据财产权属规则尚不明确,数据处理规则集中在公共数据领域,已经成为数据治理的制度壁垒。从规范构造角度看,应当明确赋予数据收集者以数据财产权,完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健全以收集权为基础、以所有权为关键、以自决权为核心的数据财产权利体系。要通过数据治理统一化立法,强化“积极确权+行为规范”模式,协调数据财产赋权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共享、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个人信息权;;企业数据;;公共数据;;数字经济促进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慈善组织的治理和监督机制研究”(项目号:20&ZD18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