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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红伟;
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流通和交易制度,促进数据流通使用,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北上广深等地积极响应,迅速开展以数据交易为代表的数据流通实践。然而,数据违法收集、泄露等问题相伴而生,公共性风险事件频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中心等采取了系列措施,但效果不显。对此,应从法律制度层面提出消解之法;适当规避知情同意原则,完善个人数据授权流通机制;依循利益理论,确认企业数据权益,设置场景化的企业数据权益保护机制;采用公共规制理论,构建政府规制与司法控制协同的数据流通监管机制;区分数据流通类型,创设体系化数据违法流通追责机制,合理规避数据流通的公共性风险。
关键词:数据流通;;公共性风险;;法律应对;;防范机制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公共性视角下的数据流通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24BFX07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