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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岳红强;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体现群体某种心理认知观念的行为方式。我国《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先后确立了习惯的补充法源地位,实现了补充法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的转变。现有规范虽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缺乏习惯法源的裁判经验,导致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习惯考量标准阙如、适用条件和位阶认识模糊、价值指引和释明说理不明确等诸多困境。综合司法判例分析,在处理民事纠纷中习惯法源适用不能简单或极端对待,应注重三大面向:以经济社会生活事实为基础,以开放包容态度对待案涉民间习俗或惯例事实,审慎甄别传统习惯和探究新型习惯;充分发挥习惯作为补充性法源功能,坚守补漏适用抑或法定优先适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为导引,充分释明说理,彰显我国民事生活本土性品格,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
关键词:《民法典》;;习惯;;习惯法;;法源;;司法适用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知识产权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实证研究”(2022BFX09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