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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06期:中国婚姻行为能力制度的学理阐释、实践检讨与路径优化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杜启顺;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婚姻行为能力是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婚姻行为能力制度的建构以意思能力为核心和基础,同时受到经济、社会、文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在中国婚姻关系的缔结中,基于对经济、社会、生理健康等因素的考量,形成了高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标准的法定婚龄,基于家庭功能主义和婚姻伦理价值的贯彻需要,形成了较低的意思能力程度要求;在我国婚姻关系的消灭中(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和离婚),财产关系处理的复杂性、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结合,催生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对标的行为能力要求。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结婚行为能力;《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2条在适用主体和适用范围两个层面都应进行相应的扩张;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以及诉讼离婚,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婚姻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精神障碍者;;意思能力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马克思恩格斯婚姻家庭观及其价值意蕴研究”(24FKSB009)阶段性成果;; 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重点项目“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2021SJGLX053Y)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