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马煜;冷罗生;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不依法履行职责”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起点与核心。通过分析司法案例发现,囿于规范表述的不精确性及内涵理解的差异性,司法实践发展出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但两类标准彼此背离且存在局限:前者使行政机关滑向留痕行政,后者则使其转向消极行政,单一要素标准错误地割裂了行为与结果的内在联系。“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应统一“行为”与“结果”,以确定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可责性,这要求适用以因果关系为导向的判断标准。为此,需在概念上明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中“监督管理职责”的内容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内涵;在关联性上厘清被诉不履职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结果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因果关系阻却事由上区分行政失职和行政不能,仅肯定行政不能的因果阻却属性。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因果关系标准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比例原则视角下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体系化研究”(22CFX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