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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婧婧;
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
摘要:当前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的折抵适用问题争议较大。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所维护的食品安全公共利益具有集合性和抽象性双重属性,包括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和国家法益三个层次。这一特性决定了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是公益诉讼责任,不能简单将其与刑事罚金予以直接折抵。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应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弹性模式,在法定基准上结合多重因素综合考虑,以实现惩罚力度与法益救济的平衡。同时,应加强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的科学管理和使用,成立专门的公益基金,由社会组织负责管理,并以保护多元法益为导向有序分配,确保专款专用。
关键词: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罚金;;折抵
基金资助: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的抵扣问题研究”(202508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