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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雷;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有大量证据规范,体现了民事一体化的司法解释起草技术。这些证据规范在民法典合同编证据规范基础上有新发展,可在合同纠纷认定案件事实环节发挥裁判规范功能,但应有意识地对其作类型化、体系化研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证据规范可以类型化为举证责任一般规范、法律事实推定规范、法律事实拟制规范和证明标准规范。其中,举证责任一般规范适用于事实认定问题,立法将事实认定问题转化为法律适用问题后就不再存在举证责任一般规范的适用。需要区分请求、抗辩、再抗辩对应的举证责任,区分本证和反证的举证安排。越权代表中相对人善意事实推定规则仅适用于代表权意定限制事项,适用范围被限缩,合同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被降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均对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既有证据规范作了较大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证据规范;;举证责任;;民事一体化
基金资助:2024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大合同法的现象、思想和方法”(项目批准号:24JHQ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