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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常成;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如何理解“程序法上的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问题与疑难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多数观点主张自然事实说,但基于案例考察,这一学说存在认定标准模糊、认定结果不尽合理的内在缺陷,其深层症结在于自然主义方法过于单一。为强化认定标准的明确性,犯罪事实概念应当融入认知主义方法: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仅描述了某一自然事实,同时在认知层面限定了审判的事实调查方向。为强化认定结果的合理性,犯罪事实概念应当融入规范主义方法: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仅限定了有待审判的客观事实,同时在规范层面限定了审判的不法谴责方向。根据“自然—认知—规范”的三元认定框架,《刑事诉讼法》第186条中的“指控犯罪事实”应当解释为“指控方向限定下的自然事实”,犯罪事实同一性认定将遵循三项步骤:同一自然事实、同一调查方向与同一谴责方向。
关键词:犯罪事实同一性;;诉讼标的;;自然事实;;变更罪名;;控审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