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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纵博;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链”概念存在内涵不明、标准模糊、功能不清等问题,“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往往成为一种逃避证据说理责任的修辞手法。证据链并非仅表示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根据对《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的体系解释,“完整的证据链”是《刑事诉讼法》第55条中“定罪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的动态化、形象化表达,所以可将证据链的内涵界定为各证据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并组合成案件事实过程中形成的动态关联结构。证据链完整的基本标准是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在对每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中,证据的推理链条应当是完整且合理的;能够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为核心形成一个完整、可信的案件事实框架。证据链概念的核心功能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同时也可促进证据分析精细化、保障证明标准的正确适用、加强法庭调查的实质化。
关键词:证据链;;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证据推理;;证明标准;;证据分析
基金资助: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诉讼中专门性报告的运用机制与规则构建研究”(项目批准号:23BFX17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