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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镝飞;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但书规定的出罪功能既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旨趣,又能满足不具备处罚必要性情形的出罪需要,可以在“不构成犯罪”与“不认为是犯罪”两个路径上展开。“入罪限制条件说”重视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唯一标准,却忽视了但书规定的独立意义,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出罪标准说”实现了出罪的合理性,但是可能存在出罪标准模糊、容易被滥用的问题。基于但书规定在出罪体系中的重要性,需要以统合视角适用但书规定限缩犯罪成立范围。但书规定的出罪功能首先体现为指导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充任不法程度判断的规范指引。在实质解释难以满足出罪需要时,发挥但书规定的规范填补作用,基于行为人因素或行为人外因素的考量以“不认为是犯罪”出罪。
关键词:但书规定;;出罪功能;;统合路径;;规范指引;;规范填补
基金资助: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法秩序统一视野下空白罪状的规范填补研究”(项目批准号:24BFX1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