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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群;李若钰;
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噪声污染法律认定主要采用“超标扰民”的一元认定方式,其在应对新型噪声污染纠纷时暴露出局限性,不能为公民享有安宁环境的健康权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确立了“超标扰民”与“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双轨并行的二元认定方式,其中“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这一新型认定方式具有创新意义,且此前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能动适用。噪声污染法律认定新方式打破了传统认定困境,在污染防治领域具有方法论层面的适用性,能够提升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健康权法律保护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噪声污染法律认定新方式的实施,需要与民法典相关制度条款协同适用和推进,在实践中应明确开展法律认定的步骤、厘清“未依法采取措施扰民”的认定逻辑和路径、引入容忍义务原则和规则。
关键词: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法律认定方式;;声环境健康权;;立法革新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本路径和法律样态研究”(19VHJ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