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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净雪;
单位: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的适用是以司法手段防御环境危害的创新形式。柔性司法克制主义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的认定提供了理论指引。该理论强调在理解“柔性”动因的基础上坚持“克制”根本。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言,允许其参与事前预防是适度的“柔性”突破,而将突破限制于危险防御范畴则是对“克制”的坚持。结合“绿孔雀案”等案例,分析得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预防性责任的认定在是否要求行为违法性、何为“社会公共利益”、何为“重大风险”问题上面临争议和挑战。为强化规则支撑,应进一步明晰责任认定要件,具体包括不以违法性为前提的行为要件、以生态环境安全利益为核心的法益要件、以环境危害为基础的状态要件。
关键词:预防原则;;公益诉讼;;环境司法;;重大风险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预防型环境法治问题研究”(23&ZD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