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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良国;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替代交易规则,是我国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变革。学界对该规则的定位存在较多争议,需通过明晰替代交易规则与周边规则的边界以廓清其体系定位。替代交易规则是完全赔偿规则的体现,同时完全赔偿规则又能够完善现行的替代交易规则。当非违约方实施了替代交易,其只能适用替代交易而非市场价格规则。替代交易是减损规则的主要措施,在作为计算规则时无需单独适用减损规则。替代交易规则通常不受可预见规则约束,在部分长期合同类型中,应当受其合理限制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替代交易规则与替代履行规则是并存且配合的计算方法,两者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语境均有不同。
关键词:替代交易规则;;完全赔偿规则;;市场价格规则;;减损规则;;可预见规则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于类型化的违约损害赔偿计算的公式化研究”(项目编号:22AFX01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