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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丽燕;
单位: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确立了以替代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对不恰当的替代交易价格法的修正;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抽象的损失计算方法,有其不可忽视的适用空间和优势。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的理念基础是,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按事物发展进程或者依减损规则通常会以市场价格实施替代交易。在交易实践中,市场价格被区分为购入市场价格和卖出市场价格。不同性质的交易主体买入的市场价格和卖出的市场价格有差异。在计算损失时,首先应分析不同情况下双方损失的实质,然后确定损失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购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还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卖出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是一般性的损失计算方法,主体包括商人和非商人,客体应当有可以确定的市场价格,因此对狭义的特定物无法适用市场价格法。在程序法上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可以降低债权人的证明难度,在实体法上这种损失是客观最小损失。债权人在主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之前不必努力寻找替代交易,因为实施替代交易属于不真正义务。
关键词:可得利益;;市场价格法;;替代交易价格法;;抽象计算;;具体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