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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长永;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存在三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有罪供述的采纳标准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判断标准存在较大差距;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的无限制与实际从宽处理范围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矛盾;三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缺乏程序保障与司法机关单方面反悔几乎不受限制之间存在矛盾。在第四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立法机关应当统筹考虑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一审程序与判决后的救济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作为其运行基础的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破解自愿性保障的制度性缺陷,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在的协商性逻辑贯彻始终,最大限度地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性和可信性。
关键词: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反悔权;;司法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