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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文蕙;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的通谋虚伪应收账款融资是意思自治行为,由民法调整,数字供应链金融中的通谋虚伪应收账款融资是由平台虚开数字债权凭证来完成的。基于对数字金融的区块链及智能合约技术逻辑进行实质解释,平台构建了基于技术理性的共识性信任和组织间信任融汇的数字信任,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基础设施,因而属于刑法中的“其他金融机构”;数字债权凭证承载着原本的企业商业信用经由数字信任机制转化的数字金融信用法益,是新型数字金融票证。平台虚开数字债权凭证创设的危险不可逆转并产生大规模外溢金融风险,违反了其保证人义务,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目的和手段的双重正当性,符合金融刑法的规范目的,不会造成限制数字经济发展的后果,但应从限制共犯认定和严格解释“情节严重”两个维度进行限制适用。
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技术逻辑;;数字债权凭证;;数字信任;;数字虚开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融科技领域的融资犯罪研究”(项目编号:21BFX06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