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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精武;
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了信息服务的便捷化,但同时也引发一系列争议:部分信息服务提供者变相强制自然人接受人脸识别技术,使得社会公众对于各类“刷脸”应用产生不信任,质疑这类技术应用是否确有必要。尽管现有研究针对这类问题提出各类风险治理机制,但是仍然存在人脸图像与人脸数据、身份识别风险与其他风险、差异性隐私泄露风险混同的问题,并且这些概念混同也使得相关治理规则或是停留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则重述,或是泛化该类技术应用的特殊性。现阶段,人脸识别技术治理依然是围绕人脸数据展开,只不过治理逻辑有别于一般个人信息,需要实现运作方式、权益影响程度、安全风险等重要事项的透明化。一方面,基于可问责理论延伸出公示问询、评估、备案、审计等治理规则,以权威机构的审查结果简化透明信息,实现社会公众对透明信息的可理解;另一方面,基于信息关联消除理论,义务主体无法确保人脸识别应用透明化时,应当消除人脸数据与其他个人信息的关联状态。
关键词:人脸识别;;人脸数据;;透明度理论;;可问责理论;;信息关联消除论
基金资助: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项目编号:24DTR05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4FFXB01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