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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01期:诱导消费行为效力之规制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徐银波;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经营者利用老年人面临的健康焦虑、孤独等脆弱性因素实施的诱导消费行为,不仅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医疗美容、培训、健身、婚介等服务行业,也存在严重的诱导消费问题。然而,《民法典》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不能完全回应认定消费合同效力的需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未设置具体的禁止性规定,也未设置消费合同效力规则,无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救济提供请求权基础。针对诱导消费行为,有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足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及谈判能力不对等之特殊性,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意思表示瑕疵事由,赋予消费者撤销权。诱导行为包括误导行为与劝诱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明确误导行为的效力,并列举规定经营者在不寻常的时间或地点实施劝诱行为、煽动消费者的不安、阻碍消费者向第三人寻求建议、利用情感信任实施劝诱行为等四类常见的劝诱行为,同时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替代“显失公平”之客观要件,在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规则之下将《民法典》的显失公平规则改造为规制诱导消费行为效力的兜底规则。

关键词:诱导消费;;合同效力;;意思表示瑕疵;;误导行为;;劝诱行为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合同的私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21BFX02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