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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本灿;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常情况下,危险和损失是一组对立概念,危险是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状态,而不是现实损失。然而,财产概念的显著弹性、建构性使得财产危险也可以磨损财产价值,呈现损害特征。财产危险和财产损失都是损害,从危险损失的预测性特征来看,危险损失甚至成为损害的常态类型,而最终损害反倒是例外。危险损失概念建立在两个理论基础之上,即以经济为基础的财产概念和整体财产说,只有以整体财产说为基础,才有必要进行财产价值的结算。无论是“法律-经济”的财产概念,还是整体财产说,都可以从我国刑法中找到规范根据,因此我国刑法具有承载危险损失的制度基础。尽管立法者、裁判者均未明确使用危险损失这一概念,但我国相关判决、立法例都已经隐含了这一理念。在接受危险损失理念的基础上,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区分危险损失与单纯危险。在这方面,德国理论和实践中形成的具体危险说、故意说、以行为人为导向的方案、以被害人为导向的方案等,都可以在个案中提供合理标准,但从普适性方案建构的角度看,通过直接性标准,辅之以会计法则(以直接性为内容的综合判断说)可以合理限定危险损失的范围。
关键词:背信罪;;危险损失;;终局损失;;整体财产说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学科交叉视野下单位犯罪治理的联动立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3BFX11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