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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关博豪;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在当今大数据时代,数字手段已广泛运用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法治的数字化已成为必然趋势。体育法治以其规制事项的广泛性、规制范畴的多样性、规制对象的动态性、规制阶段的递进性和规制规则的技术性,与数字化手段形成天然契合。然而,我国现行体育法治对数字化感应明显不足,主要表现为:体育立法规范数字化之疏漏、体育法治数字化意识不足、体育执法数字化手段欠缺、体育纠纷解决数字化机制缺失。为此,体育立法中应当确立若干数字化原理和原则;培植体育人的数字意识;体育执法机制中嵌入数字化手段;建立体育纠纷解决数字化机制;同时赋予体育技术标准以法律渊源地位,完善体育数据库建设,以助推体育法治数字化。
关键词:体育法治;;数字化;;法治新理念;;实施路径
基金资助:2021年度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C类)(2021PJC043)项目;; 2022年上海“晨光学者”人才计划(22CGA6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