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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南玉梅;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融资效率优先的授权资本制中,新股发行权的不当行使导致股东利益受损时,权利救济不能让步于融资效率,存在救济的必要。新股不当发行依其所侵害的股东利益,救济手段有所不同。对于财产利益,在不需要否定新股发行效力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董事责任来救济。但对于控制利益,只有否定发行效力才能恢复股东的持股状态,实现控制利益的救济。资本制度的改革是系统性工程。股份公司由法定资本制转向授权资本制时,缺乏对效力否定型救济措施的立法关照,导致股东控制利益受损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然而,发行效力的否定,对交易安全有重大影响,因此适用时必须精准区分不当发行与受损利益。首先,本身违法的新股发行,不属于侵害股东控制利益的不当发行;其次,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新股发行,属于实质损害股东控制利益的不当发行;最后,否定发行效力时,还需综合考量发行瑕疵的违法程度、社会影响以及交易费用等现实因素,在交易安全与权利救济之间进行利益衡量。
关键词:授权资本制;;新股不当发行;;发行无效事由;;利益衡量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法律体系构建研究”(22&ZD2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