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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俊强;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摘要:律博士与魏晋南北朝律学的关系,是关涉魏晋南北朝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问题。梳理文献后会发现,律学与律博士所从事的职业并不能简单等同,更不宜径直将律学的兴衰系于律博士一职。律博士从设立到变革再到改称律学博士,反映的是封建国家对律学机构定性的转变:从政务机构变为事务机构。魏晋南北朝律学的传习方法在继承前朝基础上,逐渐官学化。从各级官员的律学涵养来考量,魏晋南北朝时期大致有个规律:涵养最高的是身处法职处理日常律法事务的“判官”“主典”等中下级官员,律博士应归于“主典”之列。若以他们为中心,越远离此中心,律学涵养越疏阔。律学群体在魏晋南北朝参与法律事务的热情并不像先学所讲的那样消沉,正是在很多重要案件的审断、论辩现场,律学知识得到充分讨论并更趋理论化。因此,只要有案件持续发生,就不怕律学知识无人传承。
关键词:律学;;律博士;;律学博士;;律生;;狱吏
基金资助: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中古监察制度的运行机制研究”(23A01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