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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永平;
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涉外法律关系是我国涉外法治研究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我国法律文本中的“外交关系”“对外关系”和“涉外关系”所指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可用“法律关系要素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为判断“涉外”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在多数法律语境下是等义的,但在涉及国家主权、刑事犯罪等领域,“领域外”原则上要严格按照“主权管辖范围外”来理解;“境外”一般则是指“关境外”。涉外法律关系的突出特点与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密切相关,受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双重调整,既有平权型法律关系,也有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个集合体或复合体。涉外法律关系可以按照法律部门划分,但按照法律规范的目的和性质分为私权自治型法律关系、国家规制型法律关系、主权协调型法律关系更有理论意义。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作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主体时,引发各自不同的特殊法律问题;我国应通过立法明确将外国代理人作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人工智能目前还无法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涉外法律关系的客体正在从私法争议的标的物转变为国家间法律规制权竞争的载体,人类需要从单纯的“法律选择观”转向复合的“法律治理观”,并合作形成一套能够有效规范数据、算法、智能行为及其所生价值的新规则。
关键词:涉外法律关系;;对外关系;;领域外;;境外;;外国代理人;;法律治理观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理论体系与制度保障研究”(24ZDA0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