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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成龙;
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证券市场是极具风险性与创新性的市场,新型商业模式、交易行为与技术工具层出不穷。如何予以妥当的合法性评价并促进由此所引致的各类疑难法律问题解决,是证券法治发展始终面临的重要挑战,证券法上的原则可为此提供制度供给和价值指引。我国证券法并未对反欺诈原则予以发掘和进行规范构造,既有的原则、规则无法为纠纷解决与市场治理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指引,不利于为证券法治提供柔韧性与流动性。从理论上说,证券欺诈的本质是信息的不合理分配,涉及信息客观性、获取合理性和结果效率性三个维度。尽管我国对证券欺诈的概念并未形成统一认识,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立法与规制实践已经凝聚出一定共识。反欺诈原则有独立的内涵和制度功能,借助于司法涵摄方法,反欺诈原则可以具体化为个案规则,以此为证券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兜底性的法律依据。在塑造反欺诈原则下个案裁判规则过程中,应当以过错原则作为归责原则认定交易因果关系,审慎确定适格原告与损失因果关系下赔偿范围,合理框定证券欺诈的目标范畴。
关键词:反欺诈原则;;证券执法;;规范构造;;法律原则;;证券民事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证券监管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体系性构造研究”(21CFX0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