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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光权;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于刑法中打击错误的处理,历来有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的激烈争论。两种主张都存在固执地追求理论自洽的缺陷,但均难以实现妥当惩罚的目标。从有效平衡惩罚犯罪与落实责任主义的关系、回应实践需要、避免刑法学说极端化的功能主义立场出发,应当避免对故意作过于抽象的理解,从修正的具体符合说出发思考问题,从而形成打击错误的判断逻辑:先审查行为人针对意欲侵害的对象是否有认识,进一步判断偏差结果是否仍然是行为向前发展所引发,行为人对因果流程偏离及最终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这种对传统具体符合说进行一定程度缓和、修正的学说,并不是行为时故意和主观归属的结合,其重在强调如果要认定行为人对偏差对象的故意,仅要求认识到期望侵害对象之外还存在其他对象这一点是不够的,还要求行为人对偏差结果的发生有所认识。这种主张立足于犯罪侵害的现实,对故意的认识作了一定程度的抽象,符合刑法理论的可视化要求。按照上述思路可以处理涉及打击错误的疑难案件,并有利于一体化地思考共犯的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问题,有助于在具体裁判中推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打击错误;;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修正的具体符合说;;刑法功能主义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以守法意识养成为指针的刑事治理现代化研究”(22&ZD33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