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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2026年第02期:论违法所得的特别没收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钢;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刑法》第64条意义上的“违法所得”与刑法分则中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或量刑要素的“违法所得”具有不同含义,应当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对违法所得的特别没收既不是刑罚制裁,也不是保安处分。其属于准不当得利衡平措施,旨在剥夺行为人通过实施刑事违法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使财产秩序回复至合法的应然状态。与此相应,违法所得没收应当遵循总额原则,一般不得扣除行为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成本。总额原则的适用须采两步计算法,首先确定违法所得的对象,之后再根据违法所得特别没收制度的规范目的确定违法所得的例外扣除金额。行为人以违法所得进行投资的,对其所获资本利得应当予以追缴,但在行为人将违法所得投入生产经营活动时,不能没收后续合法生产经营所得的利益。行为人用于操纵证券或期货市场的成本以及利用内幕信息买入证券或期货的成本,原则上也不应从违法所得没收数额中扣除。但是,若行为人购入证券或期货的交易与违法行为无关,则不应没收该部分交易金额。

关键词:违法所得;;特别没收;;总额原则;;净利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