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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弘毅;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不当得利立法和学说深受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无因性立法例的影响,与我国主流观点支持的有因性背景存在很大脱节。有因性原则不仅会大幅压缩不当得利的适用范围,更会颠覆不当得利法的非统一说架构。区分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核心实益在于,通过给付标准可以更妥当地确定三人关系不当得利之当事人,而给付标准的价值根基在于无因性原则,通过禁止直索保护得利人的抗辩利益、使其免于破产风险均源于无因性原则背后的抽象信赖保护思想。有因性的价值决断与此完全不同,受损人可凭借物权请求权直索,得利人恰恰不受禁止直索的抽象信赖保护,因此,给付标准及非统一说在有因性下不仅多余,更存在评价矛盾。我国不当得利法应根据有因性的制度现实进行本土化改造:当原物存在时,受损人可根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第三人直索,不当得利请求权被排除(辅助性原则);当原物毁损灭失,或涉及劳务、用益、金钱自始混合等价值返还情形时,受损人可根据不当得利请求权向第三人直索,在返还方向、要件和限制上均应与原本的(或假想中的)物权请求权保持一致(权利延续原则)。由此可以实现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统合。
关键词:不当得利;;三人关系;;价值根据;;无因性;;有因性;;新统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