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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彪;
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党内法规执行环节,存在着较为广泛的执规裁量的现象。尽管执规裁量与严格执行党内法规的形式要求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基于其有助于弥补党内法规语义模糊性、实现执规个案效果的考量,仍然应当对党内法规执规裁量的正当性予以承认。不过作为一种权力运作模式,执规裁量本身需要被认真对待,以防止出现权力的任性或恣意。从党内法规的规范属性出发,对执规裁量的治理可以借鉴来自国家法领域的裁量基准制度。但是,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决定了在构建执规裁量基准制度时不能仅仅立足技术场域,还必须充分考量政治标准。这就要求有关执规裁量基准的制度设计需要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实践、赋能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价值定位,并且将上述要求融入到执规裁量基准制定权限、程序、内部构造与外部构造、监督等制度设计之中。具体而言,执规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应当与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保持一致,在制定程序上要实现从立项、起草、审查到审批的全过程控制,在制定内容上应当包括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两方面基准。除此之外,还需要对执规裁量基准进行监督,构建包括执规裁量基准公开、备案以及评估和动态调整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确保执规裁量基准在符合政治要求的前提下发挥其制度效能。
关键词:党内法规;;执规裁量;;裁量基准;;双重属性;;治理研究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党内法规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研究”(24&ZD1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