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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志超;
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权威的生成是内容权威与体制权威混合作用的产物。其无法获得立法赋权而不具有形式权威,导致其在拘束力方面难以与正式法源等量齐观。在“同案同判”司法义务要求下,必须寻求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权威强化路径以实现法律适用统一。现有路径并不可行,形式权威强化路径是对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否定,这与法律多元主义的现实需求不符;内容权威强化路径只是为法官提供了分量更重的引入理由,不会生成法官的适用义务。未来应在照顾其权威来源基础上实现从单一到综合的强化路径调整。在内容权威方面,需要严格规范制发程序、强化备案审查以供给裁判说理的可靠来源,建立裁判文书说理、裁判过程说理的约束性机制保证规范命题的正确性。在体制权威方面,不用或误用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导致曲解制定法规则或与法律体系内在价值悖离的,即未能通过法律体系的连贯性或融贯性检验,可通过二审改判或再审监督的方式施加制度性压力。
关键词: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形式权威;;内容权威;;体制权威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资助项目“民法典权利实现视角下民事诉讼程序运行机制优化”(23BFX0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