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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万毅;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先行处置是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出售、变卖、拍卖将刑事涉案财物变现,并不涉及对涉案财物权属关系的认定和变更,仅仅只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其在本质上被视为对扣押标的物的一种妥善保管行为。当先行处置与退还、返还被害人产生竞合时,当然应当优先执行退还或返还被害人。作为一项诉讼法制度,先行处置制度的合法运作,奠基于处置主体、处置对象及处置行为三项基本构成要件:第一,就处置主体而言,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权应当以诉讼阶段的不同分别配置给公检法三机关;第二,就处置对象而言,应包含性状上易腐坏变质的、经济上有重大价值损失之虞的、保管、维护或保持费用过高或有困难的三类涉案财物;第三,就处置行为而言,其具体表现为通过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而获取价款,实质系民事交易行为,委托第三方以规避现行法的方式先行处置涉案财物违背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在先行处置的正当程序方面,相关立法应当明确先行处置程序启动之标准与要件,保障涉案财物权利人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权,并构建一套可以中止先行处置进行的事中救济机制。
关键词:涉案财物;;先行处置;;正当程序;;程序性处置;;程序要件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刑事涉财产执行问题研究”(GFZDKT2024B04-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