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琦;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6条采用责任成立模式构建前瞻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忽视了警示性陈述对于前瞻性信息属性的影响,未能选取与规则内容相契合的规范设置模式,出现不具有重大性的前瞻性信息仍可成立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逻辑悖论。实际上,前瞻性信息在附有充分的警示性陈述时,不能满足针对历史性信息设置的重大性标准,且足以排除投资者的合理信赖,即便存在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或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等情形,也不符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对此,证券法有必要改采责任排除模式设置前瞻性信息安全港规则,并将编制基础合理与及时履行更正义务整合为主观善意标准,确立“信息非重大性”与“主观善意”双轨并行的民事责任豁免逻辑,从而形成契合实践需求、内在逻辑自洽的前瞻性信息披露制度。
关键词:前瞻性信息;;安全港规则;;警示性陈述;;重大性;;虚假陈述
基金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启计划”(2025QQJH6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DF2023YS3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