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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璐;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
摘要: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传统过失竞合理论面临责任主体范围狭隘、刑法上注意义务范围模糊、技术及多主体介入后因果关系不明等挑战,亟须构建技术嵌入型过失竞合刑事责任认定规则,实现技术发展与罪刑规则的关联与衔接。应确立单位管理(监督)者、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者、供应者的过失责任主体地位;以规范保护目的理论和法益侵害实质关联原则作为刑法上注意义务的范围标准。只有对避免侵害结果具有必然的一般能力的、与侵害结果具有实质关联性的技术义务,才能成为注意义务的来源,进而否定“合义务的替代行为”理论在过失竞合中的适用。同时,为限制过失竞合的处罚范围,应立足相当因果关系说构建过失犯脱离的理论路径,实现过失竞合刑事归责事实判断和规范判断的统一。
关键词:人工智能事故;;过失竞合;;注意义务;;因果关系
基金资助:2026年度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数智技术视阈下刑事归责体系拓扑研究”(项目编号:2026-ZZJH-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