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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玉辉;方正;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引入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以提升竞争执法效率并增强经营者合规预期。但现行安全港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设定不周延,适用标准单一而未能充分反映市场多样性,适用模式模糊易与其他制度相混淆等规范冲突。为此,我国安全港制度应从适用范围上排除转售价格维持协议,适时扩展适用于部分横向垄断协议;秉持指向一致性和指标量化理念,在市场份额判定标准基础上,考量累积效应与轻微超标容忍幅度等因素,同时引入经营者市场排名、交易相对人可替代性选择、协议行为持续时间等其他辅助条件,优化安全港制度的适用规则;并应厘清安全港条款与豁免条款、竞争抗辩条款的关系,以协同适用于垄断协议违法判定和追责。
关键词: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合法性推定;;市场份额标准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据共谋法律防控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FFXB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