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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加良;
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与起诉前调查阶段决定终结案件不同,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审理阶段建议终结诉讼应更为慎重。既有的法律渊源尚不能为法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针对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情形采取终结诉讼的结案方式提供明确依据。若检察公益诉讼法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列为检察机关可建议终结诉讼的情形,须增加规定除外情形。对确有错误的未生效公益诉讼一审裁判,应赋权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以抗诉的方式启动二审程序。上级检察机关对生效公益诉讼裁判有权且只能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当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时,检察机关对生效公益诉讼裁判才可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并存。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向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决定或代履行的方式来实现行政公益诉讼履行判决的内容。行政机关拒绝自动实现履行判决时,检察机关不能再向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应当借助法院执行权的力量来实现履行判决的内容。为切实破解履行判决执行难问题,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扩大适用集中管辖和交叉执行。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终结诉讼;;抗诉;;履行判决;;交叉执行
基金资助:202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生态环境修复司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GFZDKT2024B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