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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峰;
单位: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摘要:执行程序与审前、审判程序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但现行立法仅就执行启动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对其他执行环节缺乏规制,《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规定虽有所拓展,但与公益诉求的执行要求还存在差距。在检察公益诉讼执行程序规则的构建过程中,既要围绕公益性执行利益的执行目标,构建覆盖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执行环节的规范体系;又要认清检法关系、审执关系与公益修复的关联,吸取实践形成的多元共执经验,破解审执分离割裂公益保护的程序困境。因此,在执行体制方面,应当构建检法合作的执行关系,善用以审辅执、以执补审的方法提高审执协同性;在执行行为规则方面,宜实施法院移送与检察监督相结合的启动机制,根据受损公益实质性修复的需要而采用穿透式行政执行、实效性民事执行的机制,在公益诉求实现障碍排除、程序终结方面构建起协同配合的有效模式。
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法;;执行程序;;立法构建
基金资助:2024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体例研究”(项目批准号:GJ2024C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