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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勇琪;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第3款建构了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制度架构,但并未明确区分适用场景。相较于商业场景,行政活动下自动化决策拒绝权具有显著的公法色彩。行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权利内容需突破民事实体权利的固有框架,结合行政法,特别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权利层面的论证。在权利属性上,行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是行政程序防御权,构成技术性正当程序的核心权利。在规范要件上,应以行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的程序面向为基点,结合行政法相关规定,对权利适用的条件、决策类型及环节进行系统构造。在实现路径上,应注重行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防御性、受保护性的程序价值功能,激励国家、行政机关、技术设计者协作形成体系化的权利保障机制。
关键词:自动化决策;;行政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正当行政程序;;程序权
基金资助:2023年度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23ZDA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