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怀勇;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消费者组织与检察机关虽同为法定起诉主体,但二者在起诉顺位上有所不同,只有当消费者组织不起诉时,检察机关才会提起公益诉讼。然而实践中,消费者组织在多数案件中缺位沉默,检察机关成为事实上的常态化诉讼主体。消费者组织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衔接困境,折射出两类主体之间制度性协同不畅的深层症结,导致消费者组织不仅在诉讼能力建设和成本负担上缺乏完备的制度支撑,还在与检察机关的对接上面临规则不足的困境。因此,有待进一步优化和调适:在能力衔接层面,应从消费者组织与检察机关两个层面对支持起诉制度进行完善,优化诉讼成本的分配规则;在程序衔接层面,应强化诉前公告程序的双向沟通机制,明晰和统一起诉顺位规则;在角色衔接层面,应适当扩展适格起诉主体范畴,构建三级协同的消费者组织起诉主体格局,并完善消费者组织内部纵向协作和与检察机关横向沟通机制。
关键词: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检察公益诉讼法
基金资助:2021年度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21TBWT-ZD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