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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4年第03期:刑法修正与单位行贿罪的惩处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孙国祥;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必须加大单位行贿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单位行贿罪刑罚结构的调整和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刑的提高,缓解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刑罚配置失衡的问题,充足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供给。司法对单位行贿罪的惩治,需要精准把握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从出于单位意志以及不正当利益的归属两个方面厘清其与行贿罪的界限,防止个人行贿借单位行贿通道规避处罚。单位行贿罪的法定量刑情节有一定的特殊性,应结合单位犯罪的特点予以适用。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大都是民营企业,单位行贿罪处罚力度的加大同时意味着增加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刑事风险。作为惩处和治理企业腐败犯罪的一种替代方式,企业合规改革在惩治单位行贿罪中应该继续发挥作用,司法应鼓励企业建立预防行贿的合规机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条件的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在合规整改过程中,对涉案企业予以刑事政策上的激励,实现对单位行贿治罪和治理的统一。

关键词: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单位行贿罪;;企业合规改革

基金资助: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监察法与刑法衔接问题研究”(20BFX05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