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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爱飞;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
摘要:在数据交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以数据资源要素为基础衍生出一种新型的数据财产权。“数据二十条”从国家政策层面确立了我国在数据确权问题上“淡化所有权、强化使用权”的基本立场,以及“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相较于实体法中数据确权研究的蓬勃之态,我国与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相关的程序法理论研究与法律法规却极为薄弱。一般而言,确认数据财产在流通交易中的权属关系,是数据交易与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的实体法要件,执行标的适格则是其程序法要件。就数据财产权的执行模式而言,无论是对于数据财产权的金钱债权执行、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还是行为请求权的执行,依然是参照传统财产权理论与规范。我国应遵循实体法上的数据确权基本方向,尝试在既有规范与经验的基础上,从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的规范依据、执行措施的适用、评估与变价、豁免执行,以及整合与完善全国统一的数据交易市场等方面建构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体系。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数据确权;;执行标的适格;;责任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资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数据财产权强制执行论”(2722023DD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