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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卫彬;
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领土边界条约涉及一国的核心利益问题。虽然当事国都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解释规则或习惯法规则,但由于采取的方法和逻辑进路不同,分别作出符合本国利益的自行解释。即使采取相同的解释方法,也可能因选取的要素不同或者主张的理据各异,其得出的结果也有所不同。理论和实践表明,对于领土边界条约的解释,可根据个案情况采取静态或演进解释方法,但并未厘清具体的解释规则或实践指南。基于此,应区分领土主权性质的条约和非主权性质的条约,适用二元解释规则:涉及主权归属和陆地边界划分性质的条约采取静态解释方法,不得适用演进解释的方法;与领土权利有关的条约可视具体争议事项、国家同意等要件,决定是否采取演进解释方法。这对于我国解决与相关邻国的领土边界条约解释问题,进而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具有启示意义,值得深入研究。
关键词:实然和应然;;二元规则;;静态解释;;演进解释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领土边界条约的解释问题研究”(22FFXB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