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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德华;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促进构建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轻罪治理体系”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轻罪治理是犯罪治理在轻罪场域的实践,其在本质上属于犯罪预防,要充分发挥刑事司法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推动轻罪治理的展开。兼容柔性预防的犯罪治理具有自主性和积极性,办理轻罪案件体现了对犯罪进行分类治理的合理选择。在刑事司法中对轻罪采取从轻从宽处理的方式确有必要,但对轻罪案件不能一味从宽,而应根据犯罪有效预防的需要,决定处理和治理的方式。司法机关办理轻罪案件的“抓手”在于解决三大制度性难题,即减少轻罪治理的犯罪标签、避免前科报告制度的负面后果,以及重视犯罪附随后果导致的遗患。就司法机关处理轻罪案件的具体途径来说,首先,应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融入刑法体系之中;其次,提倡并运用社会相当性原理,对于一些行政违法的轻微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最后,应当有效融通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尤其重视网络犯罪司法适用中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融通问题。
关键词:轻罪治理;;柔性预防;;犯罪标签;;精准化;;社会相当性
基金资助: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数据资产刑事司法保护研究”(GJ2022B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