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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精武;
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
摘要:目前我国科技伦理审查实践存在审查形式化、虚置化等现实问题,并且科技伦理治理固有的“软治理”特征也使得该制度难以实现预期的制度目标。实践中伦理失控风险主要表现为既有的科技伦理审查制度难以有效控制人工智能科技伦理风险,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源在于未能明确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导致在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方面存在模糊性问题。该审查制度虽然属于典型的风险治理范式,但其以非强制性的社会伦理规范为制度基础,审查结果属于伦理道德层面的判断,其性质属于科技创新活动的合理性审查。基于此种定位,应当适当区分科技伦理委员会与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定位差异,仅限于涉及敏感研究领域才强制要求被审查对象组建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将审查结果与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一并作为采取特定治理措施的风险依据。
关键词:科技伦理审查;;科技伦理风险;;合理审查
基金资助:北京市社科基金青年学术带头人项目“人工智能综合治理体系:安全、创新与保障”(24DTR05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