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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梦溪;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确立了绿色原则,但缺失自治性的实施规范。学界主张的法定义务、绿色原则解释和拓展附随义务的方案均存在着相当的局限,有必要遵从合同固有的机理,建立意定绿色义务体系。资源与环境、生态的对象区隔和私法上环境债权的行使为意定绿色义务奠定了法理依据;关系性契约为绿色义务提供了合同自组织能力。绿色请求权—抗辩权有助于强化合同运行过程的绿色覆盖,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私法与公法的协同机制。意定绿色义务依托法律行为规范和解释性任意规范;绿色合意应采用先合同意向、绿色预约、本合同明定义务的渐进式缔约方式。基于绿色约定相对独立的特点,合同履行中应采用抑制合同整体无效、树立合同履行的共同行为理念;应引入绿色违约的再磋商义务,以维持绿色交易稳定性。
关键词:意定绿色义务;;私法自治;;绿色请求权;;资源客体
基金资助:清华大学“水木学者”计划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