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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泽晟;
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裁量基准虽然不是行政命令,但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属于“软法”。裁量基准的功能应当定位为:维护法规范解释与适用的统一性,缓和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的冲突、平衡实现“法的统制”与维护行政的灵活性,弥补立法漏洞,实现平等对待,确保行政机关敢于依法行使裁量权,避免裁量权滥用,并防止司法过度干预行政裁量行为。裁量基准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公正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对相互冲突或不一致的法规范的选择适用、要件裁量、程序或时间裁量、法律效果裁量、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时能否类推适用相关条文、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柔性执法措施和适用条件、裁量瑕疵的判断标准等内容作出指导性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个案中不适用裁量基准,必须说明理由,并向所在行政机关或者裁量基准制定机关履行报批手续。
关键词:裁量基准;;类推适用;;要件裁量;;行政统一性;;公正原则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许可中公私利益的冲突与平衡研究”(23BFX01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