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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天宏;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说认为,我国经济犯罪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秩序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内涵外延模糊。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下,经济秩序法益往往在实践中被架空,无法有效指导和解释构成要件,行政管理利益、行政程序性事项被大量混入,出现“泛秩序化”问题。司法机关为应对实践中经济犯罪处罚范围过大的问题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以出罪,但其做法却具有个案局限性和政策依赖性问题,导致案件的处理尚未触及本质仅浮于浅表,无法有效指导同类案件。对此,应在坚持法秩序统一性下,正确认识到刑法与其前置行政法规范在违法性上存在“质”的差异,并明确这种“质”系行政法法益与刑法法益在保护内容上的根本不同,实现经济秩序法益的“去行政化”,以此合理限定经济犯罪在实践中的处罚范围。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秩序法益;;法秩序统一性;;违法相对论;;法益分层
基金资助:四川省犯罪防控研究中心年度项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视野下经济犯罪的民行刑界分问题研究“(FZFK24-0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6批面上资助项目(2024M76219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犯罪化的理论体系与实践机制研究”(21AFX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