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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边琪;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肖像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发生保护场景重合时,两类规则如何选择适用,区分适用说和优先适用说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思路。但是,区分适用说主张的区分要素发挥的是排除功能而非区分功能,所以不能对肖像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真正重合的保护场景进行区分。优先适用说必须作为真正的解决工具介入。从权利利益区分理论看,权利指向明确预设的禁止性行为,法益则仅明示值得保护之对象。当两者处于相同位阶且构成竞合关系时,类似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故权利应当被优先适用。肖像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发生权利竞合时,两者各自为权利和法益,所以肖像权应当被优先适用。从具体效果看,肖像权的保护效果至少等同或优于个人信息保护。
关键词:肖像;;个人信息处理;;权利利益区分;;区分适用;;优先适用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241GS000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