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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卫东;
单位:江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古代中国城市的设立与发展主要由中央政权规划和设定。城市的功能以政治和军事为主,在此基础上再叠加文化和经济功能。在礼法并用的制度文化和大一统的集权专制下,城市营建按统一的规划模式进行。尽管中国古代城市主要是作为广大农村的中心而存在,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城市依然有着不同于乡村的社会结构,具有自己独特的功能,依靠专门的法律维护城市社会的秩序。在政府主导下,自上而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古代城市,其法律也以政府管制和治理为主要出发点,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法”体系,形成了不同于西方中世纪城市法的中国古代“城市法”特征,直到近代才发生变化。
关键词:古代中国;;城市;;城市法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全国律师公会联合会研究(1912—1949)”(项目编号:23BFX2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