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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5年第02期:论行政和解协议的效力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蒋成旭;

单位: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

摘要:行政和解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与当事人互相让步,约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来化解纠纷的一种协议。行政和解协议既是一种行政协议又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备契约上与诉讼上的双重效力:作为一种协议,它通过确认原有的法律关系或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来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使法律上的真实与协议确立的权利义务不一致,双方仍受协议拘束;作为一种合意型纠纷解决方式,它能够产生诉讼法上的程序抗辩,当一方就原纠纷再行起诉时,除非协议效力被消灭,否则法院不能迳而审查原纠纷。协议双方可通过主张效力瑕疵来消灭协议效力,从而恢复原纠纷的可争执状态: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协议的,误解的重大程度须足以推翻双方和解的基础;针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应予撤销的和解协议无效,概括地放弃诉讼权利或其他救济权利的约定无效。

关键词:和解协议;;行政协议;;行政诉讼;;多元纠纷解决

基金资助:司法部课题“行政诉权处分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14)的阶段性成果